
- 索 引 号: ND00300-0401-2023-00007
- 发文字号: 宁城管建议〔2023〕2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23-05-07
- 标 题: 宁德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人大五届二次会议第1033号建议的复函
- 有 效 性: 有效
宁城管建议〔2023〕2号
答复类别:B类
宁德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人大五届二次会议
第1033号建议的复函
尊敬的林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行综合管廊建设的建议》建议(第1033号)收悉。十分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的建议客观分析了当前我市地下管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推行地下综合管廊的优势,提出的关于推行综合管廊建设的五条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现就我单位职能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中心城区道路挖掘管理工作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扩张、房地产楼盘开发、老旧小区改造、老城区雨污分流、中心城区水系综合治理等项目的实施,供水、电力、燃气、通讯、广电、排水等公用配套设施工程同步跟进,这些配套工程的实施必然导致市政道路破路施工的频率增多。但由于电力、燃气、广电、自来水、联通、电信、移动、给排水等户主单位不同,用户需求不同、资金来源不同,各管线单位各自为政,在建设、使用、维养过程中,往往根据各自需要,
处于随时办手续,随时挖掘状态。由于缺乏统筹,往往一条道路刚刚埋好管,又要再次开挖,严重影响市民生活。
目前中心城区市政道路上包含有电力、燃气、广电、自来水、联通、电信、移动、给排水等多家单位的设施。2022年中心城区共计完成29次破路审批。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在审批层面加强管控,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我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的要求,全面落实我市两区城市管理部门对破路项目从严审批,严格按“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对无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的不予审批,从源头上杜绝乱开挖的现象,同时对于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由交警部门严格审核项目的交通组织方案、安全防护措施、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并由辖区交警部门实地调研,指导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路段围挡范围、安全防护设施、标志标线设置等相关工作。
(二)根据《关于印发宁德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委办发〔2019〕41号)规定,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主管部门为住建部门,我局将配合自然资源局及住建部门在城市更新改造地区、新建道路等工程方案设计审查阶段,优选综合管廊建设线网,从建设前端对管廊建设予以把控。
再次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领导署名:钟永发
联 系 人:蔡晓晖
联系电话:2567911
宁德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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