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东侨城市管理分局、综合执法支队:
为有效打击违法建设行为,规范案件查处,现将《宁德市城市管理局违法建设案件查办工作手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德市城市管理局违法建设案件查办工作手册
宁德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宁德市城市管理局
违法建设案件查办工作手册
为进一步规范违法建设执法行为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流程,提升城市治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手册。
一、工作范围
城市规划违法建设(简称违法建设,以下同)案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原由城乡规划部门行使的违反《城乡规划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划转由宁德市城市管理局实施。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违法建设的行为,由自然资源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二、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德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1〕2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等
三、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
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对不停止建设的,对违法建设部分依法立即拆除。
四、已经完成的违法建设行为
(一)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事先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1.对于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的,城市管理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履行催告程序。
2.城市管理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予以公告。公告载明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强制拆除公告应当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3.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强制拆除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的,城市管理部门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运送他处存放,并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拒绝领取的,依法办理提存。